1. 申請研習中文停留簽證
來台研習中文之外籍人士一律持下列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1) 簽證申請表(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網址: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2) 6 個月內 2 吋彩色大頭照 2 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 護照正本及影本(護照效期須為 6 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前次來台簽證)。
(4) 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之華語文教學中心或機構核發之入學許可正本及影本。
(5) 研習計畫書正本及影本(內容應包含研習中文動機及研習計畫)。
(6) 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例如銀行存款證明、國外匯款證明)。
(7)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詳情請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研習中文停留簽證頁面。
▶網址:https://reurl.cc/ZAOnol
2. 延長簽證
(1) 申請地點:內政部移民署
(2) 簽證類別及申請時間
停留期限為 60 天或 90 天且無 「不得延期」字樣註記者,抵台後倘須作超過原停留期限之停留,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 180 天為限。
※ 註:在本校就讀華語課程滿 4 個月並繼續註冊 3 個月以上,且符合居留簽證之要件者,得於所持停留簽證之停留期限屆滿前 15 日內,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改換居留簽證。
(3)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護照正本及影本一份
3) 本次入境(或境內取得之)簽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4) 語言中心之註冊證明及出缺席紀錄(申請延期之前三個月上課缺課時數達總上課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延期)。
(4) 注意事項
1) 停留期間均自入國翌日起算。
2) 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國者,不得申請延期。
3) 以「研習華語文」事由申請延期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4)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5)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未向移民署服務處登記新地址,將裁罰新台幣 2,000〜10,000元。
詳情請參閱內政部移民署停留延期頁面。
▶網址:https://reurl.cc/7DX2qd
3. 申請研習中文居留簽證
(1) 申請地點: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 應備文件
1) 簽證申請表
2) 6 個月內 2 吋彩色大頭照 2 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 護照正本及影本應有六個月以上效期及空白頁。
4) 3 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
5) 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之華語文教學中心所核發之在學及註冊證
6) 上課出缺席紀錄證明正本及影本,缺課(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7) 成績單正本及影本,研習期間之測驗成績。
8) 研習計畫書正本及影本
9) 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三個月經常性財力)。
10) 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詳情請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研習中文居留簽證頁面。
▶網址:https://reurl.cc/k1d5j3
4. 外僑居留證
(1) 申請地點:內政部移民署
(2) 應備文件
1) 護照及居留簽證之正本、影本。
2) 最近一學期開立的在學證明及出席紀錄證明。
3) 6 個月內 2 吋彩色大頭照 2 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4) 現居住地證明。
詳情請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研習中文居留簽證頁面。
▶網址:https://reurl.cc/k1d5j3
5. 簽證處相關資訊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網址:https://www.boca.gov.tw/mp-1.html
地址:台北市清南路一段 2-2 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 3〜5 樓
電話:(02)2343-2888
交通:台北捷運台大捷運站二二八和平公園出口,步行約 10 分鐘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南部辦事處
網址:https://www.boca.gov.tw/cp-105-205-871ad-1.html
地址:802206 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 6 號 3~4 樓(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
電話:(07) 715-6600
交通:高雄捷運技擊館站出入口 2 號,步行約 10 分鐘。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金門服務站
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地址:金門縣金城鎮四海路一段 5 號二樓
電話:(082)323-701